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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來賓市稅務局關于修改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 〔2008〕 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來賓市稅務局決定對 《來賓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地方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來賓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來賓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繼續執行)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
(二)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未能提供有關憑證資料,無法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按現行稅收政策分別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
2.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 (不含本數)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2%。
3.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
4.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賓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地方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來賓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來賓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繼續執行)第二條第二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來賓市稅務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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